亲办案例:两个案件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4-02-19 09:48:25

近期,本所黄冬艳律师办理的L1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L2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均收到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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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黄冬艳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委托人、积极联系办案机关了解本案案情及案件进展,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阅卷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发表辩护意见。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不起诉的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

(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虽无法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情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符合起诉条件;

(五)有悔罪表现的;

五、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依据《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因此,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如果符合检察机关的合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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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冬艳律师简介

上海律宏(湛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广东省律师协会风控与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顾问

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湛江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擅长: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法业务、股权并购、商业风险防控、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相关的刑事辩护

 

 

 

 

黄冬艳律师拥有多年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为大量公司、个人处理过诸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在行政诉讼、公司法业务、合同审查、商事法务谈判,商业风险防控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担任过三十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机械制造、普通制造业、房地产、网络科技、基金、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服务内容除了合同审查等常规业务,还包括了商业领域刑事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设计、商业模式设计及风控、股权并购、节税方案设计等等。

曾在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曾荣获上海市公安局警务技能五项全能十大标兵称号;曾发表《<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犯罪影响之探析》,并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商事案件、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受让非诉案件,并担任过多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